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标签(电子商务法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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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标签,以及电子商务法规的特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标签,以及电子商务法规的特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现今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深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法不仅致力于解决一系列矛盾与问题,同时也符合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电子商务法》自起草之初,就把“坚持促进发展”摆在工作原则的首位。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文本中,除了将“促 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写入法律第一条,还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促进”法律制度。

二、《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

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必然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电子商务法》在起草过程中,也是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

三、《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都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 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 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四、《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绿色发展法

《电子商务法》落实生态文明入宪的新要求,多处就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做出规定: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 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是什么

【商务特色】

电子商务是因特网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因特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技术平台为传统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无比宽阔的发展空间,其突出的优越性是传统媒介手段根本无法比拟的。

★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互联网使的传统的空间概念发生变化,出现了有别于实际地理空间的虚拟空间或者虚拟社会.处于世界任何角落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建立虚拟社区、虚拟公司、虚拟政府、虚拟商场、虚拟大学或者虚拟研究所等,以达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智力共享等。

★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互联网跨越国界,穿越时空,无论你身处何地,无论白天与黑夜,只要您利用浏览器轻点鼠标,你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登录任何国家、地域的网站,与你想交流的人面对面的直接沟通.。

★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21世纪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而信息传递速度的快慢对于商家而言可说是生死攸关。互联网以其传递信息速度的快捷而倍受商家青睐,可以说,北半球刚刚发生的事情,南半球的人们便可在十几分钟、分钟甚至短时间内通过上网获知。互联网真正使整个地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

★6.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综合以上优势,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于20世纪最后的十年出现在人们面前.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越之处,如它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使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自由地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开展贸易。它的快捷、迅速、自由和交换的低成本为人们所乐道,真是何乐而不为呢?

电子商务的法律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基本特征:

(1)电子商务法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

(2)电子商务法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此两点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电子商务法作为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的领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质之外,与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较,还存在具体的特点:

1、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技术规范的强制力,导源于其客观规律性,它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渊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对之接受,而不能违抗。

3、开放性: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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